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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隋某力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业绩,瑞斯康达及创始股东 董监高等遭证监会合计处罚770万元

更新时间:2023-09-15 19:01:21

导读 瑞斯康达9月15日公告,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瑞斯康达违法事实如下: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

瑞斯康达9月15日公告,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瑞斯康达违法事实如下: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5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8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37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8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2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534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31%。

瑞斯康达公告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案责任人员均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其中,李月杰牵头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朱春城积极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高磊参与决策,同意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王曙立分管财务,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资金调度。邵万喜负责协调专网通信业务。任建宏和王剑铭、冯雪松参与决策,同意引进专网通信业务。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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