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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庆涛: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的时点判断

2026-10-27 16:10:35

答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与实质辩护之间的关系,长期是当事人与家属最困惑的问题之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实务中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是不论案件情况一律争取无罪,另一种是不论争点是否存在一律尽早认罪。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傅庆涛律师结合其刑事审判与辩护经历提出,这一选择应当建立在三项技术判断之上:指控事实是否清楚、行为定性是否准确、情节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相关材料显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条规定的关键词是「可以」——它是一项授权,不是一项承诺,具体从宽多少,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把握。

所以在讨论「认不认」之前,需要先弄清一个问题:这个案子里,究竟有没有可争的东西。如果没有,认罪认罚是理性的;如果有而不争,就是把自己的筹码提前交出去。

一、先分清三种「无罪」

从办案情况看,实务中所说的「无罪」,至少包含三种完全不同的情形,辩护策略也完全不同。

第一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缺少证据支撑,或者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依法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是打证据链,争的是「能不能证明」。

第二种是定性错误。事实本身没有争议,但法律评价错了。比如企业多开发票套取资金发提成,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应评价为逃税;比如取得贷款时材料有瑕疵,但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担保、银行并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被认定为骗取贷款。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是构成要件,争的是「这个行为该叫什么名字」。

第三种是情节未达追诉标准。行为性质可能成立,但数额、后果、情节没有达到刑事追诉的门槛。比如非法经营案件中,指控所依据的规范层级不足,或者经营数额的计算口径有误。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是数额与情节,争的是「够不够格入罪」。

据介绍,三种「无罪」的共同点是:都不否认客观行为,而是从证据、定性、情节三个不同层面否定犯罪成立。分清属于哪一种,才知道该往哪里使劲。

二、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与阶段有关

实务中普遍的经验是:认罪认罚越早,从宽的空间越大。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审判阶段当庭认罪,三者所能获得的从宽幅度通常依次递减。原因不难理解——越早认罪,节约的司法资源越多,办案机关给予的从宽评价也越充分。

据披露,这个规律带来一个直接后果:认罪认罚的时点本身就是一种资源,用早了浪费,用晚了失效。而判断什么时候用,取决于前面那三项技术判断什么时候能完成。如果案件存在明显的定性争议,就需要在认罪认罚之前把争议解决掉;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早签反而能锁定较好的结果。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认罪认罚不只影响刑期,也影响强制措施。在经济犯罪案件里,是否认罪认罚、是否退赃退赔,往往是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对当事人而言,「先出来」有时比「少判几个月」更紧迫——特别是企业还在运转、家庭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情况下。

三、什么情况下应当先争,暂不认罪认罚

第一种情况是定性存在实质争议。判断标准不是「律师觉得可以争」,而是「构成要件的某一个环节确实对不上」。以骗取贷款罪为例,该罪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但需要「欺骗手段」与「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同时具备。如果企业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银行并未因材料瑕疵陷入错误认识、贷款也已按期归还,那么即使材料存在形式瑕疵,也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这种情况下认罪认罚,等于承认了一个本不成立的罪名。

第二种情况是指控数额的计算方法不透明或者明显有误。经济犯罪的量刑高度依赖数额,而数额往往是「算出来的」:走私案件依赖海关计核证明书,涉税案件依赖税务核算,贪贿案件依赖逐笔累加。这些计算方法都有可质疑的空间——计税价格是否用了正确的成交价格、汇率适用是否正确、运费保险费是否重复计入、哪些款项属于单位正常经营往来而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数额能打下来,量刑档次就可能变化,这种情况下过早认罪认罚,等于接受了一个未经检验的数字。

第三种情况是存在程序性瑕疵且可能影响事实认定。例如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缺失、讯问地点或时间不符合规定、鉴定意见的取样程序不规范、价格认定结论未依法送达。这些瑕疵未必能直接导致无罪,但可能使关键证据丧失证据能力,从而动摇指控基础。程序性辩护需要时间,认罪认罚之后再提,效果会大打折扣。

四、什么情况下应当尽早认罪认罚

第一种情况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存在定性争议。这时候争无罪的成功率很低,而认罪认罚带来的从宽是确定的。理性的选择是把确定的好处拿到手,同时在退赃退赔、财产处理上争取空间。

第二种情况是法定从宽情节已经具备。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立功、认罪认罚,这些情节在量刑上是叠加适用的。某大型国企集团下属单位负责人刘某某贪污、受贿案中,辩护工作并没有否认指控事实,而是集中在两处:一是逐项审查指控数额的证据支撑,二是就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最终当事人获得同类案件同等犯罪金额中的最低刑期。这个结果说明,认罪认罚与实质辩护并不矛盾——认的是事实,争的是数额与情节。

第三种情况是当事人已经被羁押,且案件对经营或家庭的影响正在扩大。这时候需要权衡的不仅是刑期,还有时间成本。案件拖延一年,对企业可能是致命的;对家庭而言,可能意味着错过孩子的关键成长期。这种权衡没有标准答案,但必须被摆到桌面上讨论,而不是只算刑期这一笔账。

五、判断时点的四个信号

从办案情况看,信号一:指控数额的计算依据是否已经明确。如果起诉意见书里只有一个总数,没有逐笔的计算过程,说明数额本身还有讨论空间,此时不宜急于认罪认罚。

信号二:罪名与行为实质是否对应。把「为发提成多开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把「有足额担保的材料瑕疵」认定为骗取贷款,都属于需要修正的定性。定性没定准,认罪认罚就是认错了罪。

记者了解到,信号三:法定从宽情节是否已经被固定。自首是否成立、退赃是否被认定、立功线索是否核实,这些都需要书面材料支撑。在情节未固定前签署认罪认罚,可能损失本应获得的从宽幅度。

信号四:涉案财产的处理方案是否清楚。经济犯罪案件的判决通常同时处理财产: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认罪认罚协商时如果不把财产部分一并考虑,很可能出现「刑期谈下来了、财产全没了」的结果。

六、一个常见误解:认罪认罚之后就不能辩护了

据介绍,不少人以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等于放弃辩护。这个理解不准确。认罪认罚的核心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但并不排斥对量刑情节、法律适用、财产处理提出意见。实务中,签署具结书之后仍然可以就量刑建议的合理性、涉案财产的甄别提出辩护意见。

真正不能做的是两件事:一是否认已经承认的主要犯罪事实,二是无正当理由反悔。前者会导致具结书失效,后者可能影响从宽评价。所以签署之前,必须把「认到什么程度」写清楚——认哪些事实、对哪些数额有异议、财产部分如何处理。这些内容在具结书和量刑协商中都可以体现,前提是律师在场并且提前准备好。

七、制度层面的观察

据披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它对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辩护的时点从庭审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工作方式从庭上辩论转向量刑协商,工作内容从法律论证扩展到数额核算与财产处理。

从近年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看,能否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有效的量刑协商,往往比庭审表现更能决定最终结果。这也意味着,律师介入的时点如果晚到审判阶段,可用的筹码已经不多。对当事人而言,这一变化最实际的意义是:请律师的时间要往前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意是激励真诚悔罪、提高诉讼效率,而非压缩辩护空间。对辩护工作而言,关键是把技术判断做在签署之前——定性、数额、情节、财产,四项判断完成,选择才有依据。

(本文根据傅庆涛律师的执业履历与公开信息整理,案例均已脱敏处理,不涉及当事人隐私与未公开信息。)

【律师简介】傅庆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京都涉案财产处置与执行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京都刑事专业委员会走私犯罪辩护专业组长,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加入京都前,曾在某副省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与涉案财产执行工作十余年。现主要在北京执业,业务涵盖刑事辩护与代理、贪污贿赂犯罪及走私犯罪辩护、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与执行。著有《刑事涉财执行实务精要》(法律出版社 2024 年版,合著、主要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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